灭火器配置、维修、检查、报废标准
灭火器配置标准
配置类型与场所火灾种类相适应: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同时适用于A类、E类火灾的灭火器;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B类火灾的灭火器,若存在水溶性可燃液体且选择水基型灭火器时,应选用抗溶性的灭火器;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C类火灾的灭火器;D类火灾场所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选择适用于特定金属的专用灭火器;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火灾的灭火器,带电设备电压超过1kV且灭火时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使用灭火器带电扑救;F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F类火灾的灭火器;当配置场所存在多种火灾时,应选用能同时适用扑救该场所所有种类火灾的灭火器 。
设置点位置和数量合理: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情况和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和最低配置基准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相适应 。
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按计算单元计算与配置灭火器。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根据配置场所内的可燃物分布情况确定,所有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灭火级别之和不应小于该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与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的比值。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具 。
设置要求: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当确需设置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时,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醒目标志。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可能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并应采取与设置场所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
灭火器维修标准
首次维修时间: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使用期限满3年应进行首次维修;当使用环境、防护要求等发生变化时,首次维修时间应适当提前 。
维修单位要求: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
灭火器检查标准
检查人员: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
检查频率: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
检查数量限制: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
检查后摆放: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
灭火器报废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
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
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
被火烧过 。
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10.0.8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
GB4351.1—2005
6.10.2.3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质无缝瓶体的型式与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应符合GB 4351.2的规定;采用铝质材料制造的瓶体,其材料、设计、制造、试验等应符合GB/T11640的规定,采用缠绕瓶体的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10.2.4 贮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试验、检验规则等应符合 GB 5099 的规定。6.10.3 对于可重复充装的灭火器,其充装口的内径不应小于19 mm。6.10.4 灭火器器头或阀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6.10.4.1 器头或阀门应设有在完全拆下前能将灭火器内部压力释放出来的泄压结构。6.10.4.2 器头或阀应经受简体最小爆破压力计算值的水压试验,保持1 min 应无破裂。
6.10.4.3 器头或阀等所有螺纹连接件,应有4牙以上全螺纹相啮合,并且在至少有2牙全螺纹相啮合时才能卸压。
6.10.4.4 灭火器的外螺纹颈座应有足够的高度,当在垫片移去时,器头或阀不应碰到灭火器筒体的封头。
6.10.4.5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阀门应能手动开启、自动关闭,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阀门与钢质灭火器瓶体的连接螺纹应符合GB 8335的规定,采用PZ27.8的规格,阀门与灭火
器瓶体连接后,应留有3~5牙全螺纹。铝合金瓶体采用 M25×2直螺纹;b) 采用铜或铜合金制造的阀门,其质量(不包括压把、提把)不应小于220 g。6.10.4.6 灭火器器头或阀应由铜或铜合金、不锈钢等材料制造。
6.10.4.7 二氧化碳灭火器及贮气瓶应设有超压保护装置,该装置的尺寸和安装应适当,其动作压力应在大于最大工作压力(Pm)和小于水压试验压力(P,)值之间。
6.10.5 灭火器的开启结构应简单、方便、灵活、性能可靠,并符合下列要求∶6.10.5.1 灭火器不应颠倒开启和使用。
6.10.5.2 灭火器的开启应由穿刺、打开密封等的方式来操作。
6.12 其他要求
6.12.1 灭火器筒体内部在充装灭火剂前应清理干净,不应留有水分、油脂、铁屑、可剥落的氧化皮等杂物。
6.12.2 灭火器外表涂层应色泽均匀,无皲裂、明显刮痕、气泡、划痕、碰伤等缺陷。6.12.3 灭火器的电镀件表面应无气泡、明显划痕、碰伤等缺陷。
6.12.4 灭火器的贴花应端正、平服、不缺边少字,无明显皱褶、气泡等缺陷,且经外部盐雾试验后不应脱落。
6.12.5 灭火器配有固定架的,固定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6.12.5.1 固定架钩在墙面上的,应使灭火器在水平或垂直方向最少移动6 mm 才能将其从墙面上取下;担当总质量小于5.4 kg的灭火器,其最小移动距离不应小于3 mm。
6.12.5.2 固定架应能承受5倍于灭火器的总重,且不小于45 kg 的静载荷5 min,固定架不应出现断裂和明显变形等缺陷。
6.12.5.3 对附有夹持带的固定架,当带子打开时,灭火器应不掉落;打开带子夹持器的部件应用灭火器的对比色,醒目易识别;打开的方法应从灭火器正面明显地看到。
6.12.5.4 固定架的悬挂圈或夹持带的位置应适当,使灭火器置于安装架内时,操作说明应面朝外。6.13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要求
6.13.1 贮压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除外)应装有可显示其内部压力的压力指示器(以下简称指示器)。
6.13.2 指示器的压力指示范围应能反映灭火器工作温度与压力的关系,其表盘刻度和指针应符合如下要求∶
6.13.2.1 指示器的最大量程应为灭火器工作压力的1.5~2.5倍;指示器表盘上的零位、工作压力(指灭火器工作压力)、可工作的压力范围上下限和指示器的最大量程应用刻度和数值表示。用于指示灭火器工作压力的刻度线其宽度应在 0.6 mm~1.0 mm 之间。
6.13.2.2 指示器表盘上可工作的压力范围用绿色表示;从零位到可工作压力的下限的范围用红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再充装”字样从可工作压力的上限到指示器的最大量程的范围用黄色表示,并在该范围的刻度线上标上“超充装”字样。
6.13.2.3 指示器表盘上的数字、符号和“再充装”、“超充装”等字样应用白色或黑色表示。
6.13.2.4 指示器的指针可用黄色或黑色指针的顶端应终止在知识点的弧线上指针的顶端最大半径为0.25 mm指针的长度当在零位测量时,从指针的旋转点到其顶端的长度对用于灭火剂充装量大于2kg(L)灭火器的,不应小于9 mm对用于充装量小于2 kg(L)灭火器的,不应小于6 mm。
6.13.2.5 指示器的表盘上从零位到指示工作压力的弧线长度∶对用于灭火剂充装量大于2kg(L)的灭火器,不应小于12mm对用于灭火剂充装量小于2kg(L)或洁净气体灭火器的不应小于6 mm。
6.13.2.6 指示器表盘上应标有指明其所适用的灭火剂的符号或文字(如可用于干粉灭火剂的用符号“F”,水基型灭火剂用符号“S”,洁净气体灭火剂用符号“J”等表示)。
6.13.2.7 指示器表盘上应标有制造厂名或商标。
6.13.3 指示器的指针转动应平稳,在测量过程中指针不应有跳动、停滞等现象。指示器的指示误差应
根据《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灭火器年检规定∶
一、使用过的灭火器必须送到有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对灭火器进行检查,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二、灭火器不管是否使用过,超过出厂的保质期限时,必须送到灭火器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三、《、干粉、二氧化碳》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期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四、《机械泡沫、清水》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期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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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化学泡沫、酸碱》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期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行业标准GA95-2019
7、报废规定
7.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7.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器头按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筒体严重变形的;
e)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1)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根据《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灭火器年检规定∶行业标准GA95-2015